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1062號
上訴人 蘇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