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邱至弘

蘇偉譽

張沛綾

被告 張令庚

張弘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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