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告 張令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許采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7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告 張令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