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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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蔣佳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 板小 字第 4148 號裁定(113.02.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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