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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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414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蔣佳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 板小 字第 4148 號裁定(113.02.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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