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22號
原告 王偉豐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
被告 林元豊 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
原告與被告林元豊即臭味香麻辣臭豆腐店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依首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應以如附表所示之房屋交易價額為準。原告嗣提出民事陳報狀,依李林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換算前揭訴訟標的價額為79萬5,313元(原告民事陳報狀參照)。本院爰依原告主張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79萬5,313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附表:(不動產標示)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號(其中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一樓之十二),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