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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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蔡承達
訴訟代理人 呂懿書
被 告 洪偉
訴訟代理人 洪順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4日上
午9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
釋明目前經濟有何困難?為何需以分期給付方式清償債務?若准
予分期清償,每期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目前之薪資轉帳或收入證明、扶養之人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