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宏駿
       徐文雄
       黃良俊
被   告  黃靖凱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82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28日下午4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
15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洪韻婷
  書 記 官 林君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君燕
法官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君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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