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0年度城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城小字第114號

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詩涵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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