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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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4年11月10日本院94年度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