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林志宏因與相對人 楊儒樵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林志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儒樵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債務人泰浚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