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4號聲請人 黃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調明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本票上付款地記載「向營業所」,請陳明該營業所所指
究為何址?(如並無該營業所之約定,亦請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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