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70號上訴人 湯徐六妹 訴訟代理人 馮浚銓 律師上訴人 湯庚壬
湯淑惠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龍天立
龍天厚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被上訴人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鍾彌菊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曾婉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8頁第30行關於「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早年資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早年資產」;第10頁第30行關於「並經被上訴人提出地價稅」之記載,應更正為「並經上訴人提出地價稅」;第12頁第8行關於「上訴人亦自承」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亦自承」;第12頁第31行關於「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之記載,應更正為「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第13頁第1行關於「上訴人另抗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另抗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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