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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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睿葇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王韋傑 律師被告再勝發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冠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