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易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3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鄭俊誌 (原名 曾俊誌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法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 謝建全 (即太陽計程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9,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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