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附民原告豐生製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阿珍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 律師
田雅文 律師 蘇清水 律師 黃郁蘋 律師附民被告 林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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