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 吳正雄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附卷可稽。經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30,933元,經本院於107年3月9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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