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林清德
林清山 林清輝林金量 吳林 金治 林金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許程筑 律師 吳陵微 律師被告 陳新鈞
丁傳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一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六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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