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25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代理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戊○○於民國93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3年8月5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並以相對人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丙○○○於民國94年8月28日讓與債權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予聲請人丁○○)。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戊○○未依約履行,嗣相對人戊○○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甲○○,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相對人戊○○非本件不動產所有權人,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2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 高樹 │田子││100-7│旱│0│49│64│全部│所有權人何│││││││││││││明訓│├──┼───┼────┼──┼──┼───┼─┼──┼──┼────┼───┼─────┤│002│屏東│高樹│田子││100-8│旱│0│37│56│全部│所有權人何│││││││││││││明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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