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57號原告 歐維宏
林榆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
蕭宇凱 律師被告 呂振毓
呂坤霖 林珠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佳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