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丕宗義務辯護人黃正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265號、105年度偵字第12987號、105年度偵字第12988號、105年度偵字第12989號、105年度偵字第14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丕宗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丕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且有被害人之指述、監視器畫面、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槍枝、子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有多次通緝到案紀錄,本件亦因通緝而到案,可知被告面對刑事案件程序之進行,有藉逃避案件處理之人格傾向,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顯不足以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諭令羈押被告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亦無意見,則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應自105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