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國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代理人甲○○會計師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質上屬非訟事件,又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㈠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㈢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㈣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2條、30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本文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宣告破產聲請事件有如下應予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㈡聲請人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㈢聲請人積欠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㈣另聲請人聲請狀上固記載本件宣告破產之聲請委任甲○○會
計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委任狀,其委任之程式尚有不合法之處,是以請補提委任狀。
三、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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