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人 周銀男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0年度訴字第58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殺人未遂案件已經法院判刑,被告有懊悔之念及服法之情,然上有年邁母親下有年幼就學之女兒亟待被告扶養,希望交保返家處理,也必如期入監服刑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舊)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要件略如現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所定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為同法第101條所明定,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本件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審判程式尚未完成,且抗告人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犯嫌重大,亦有保全抗告人將來刑事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其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依法駁回其撤銷羈押或命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周銀男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5號案件審理。被告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坦承犯行,再本案雖已於100年7月4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6月,然被告所犯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審判程序尚未完成,且若判決確定,在面臨執行刑期之壓力下,難謂無逃亡之虞;並參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其所犯殺人未遂罪罪質甚重,可期待之刑事制裁相對於一般輕罪而言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容有相當理由認有規避刑責逃亡之虞,認其所犯重罪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案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從而,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之執行,併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情節,對社會治安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本院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至聲請意旨以家中狀況為由提出本件聲請,固值同情,然權衡考量,比較法益保障之迫切性及優越性,認為本件聲請仍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