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即 被 告 洪雅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4,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