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新簡字第313號
原 告 孫宇德
訴訟代理人 孫書田
黃瑞惠
被 告 王又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里○鄰○○路○○○號8樓之2之房屋
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8581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0元。
被告應自民國100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返還坐落臺南市○○區
○○里○鄰○○路○○○號8樓之2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
於租金損害金4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504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坐落臺南市○○區○○里○鄰
○○路○○○號8樓之2之房屋交付前,以新臺幣1332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以新臺幣1385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以新臺幣12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4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以新臺幣1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稱: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臺南市○○區○○里○
鄰○○路○○○號8樓之2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每月
租金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租期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4日屆滿,被告拒絕續訂租賃契約,惟被告仍居住系爭房
屋,並繼續繳納租金。詎被告自98年2月1日起未給付租金,
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由本院以10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筆
錄送達被告,請求被告於7日內給付積欠之租金,若逾期未
付,即視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不另通知。而該言詞辯論
筆錄已於100年12月5日寄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
派出所,而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租金,則租賃契約應已於100
年12月20日終止。則被告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外,應另給付
98年2月1日至100年12月20日合計34個月又20日所積欠之租
金138581元(4000元×34+4000元÷31×20=138581元,四
捨五入)。又本件將於100年12月30日宣判,故被告應另給
付100年12月21日至100年12月30日合計10日之相當於租金之
損害金1290元(4000元÷31×10=1290元,四捨五入)。又
被告應另給付100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
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損害金4000元。
聲明:
(一)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之租金138581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金1290元。
(四)被告應自100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損害金4000元。
證據: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系爭房屋所有權狀、房屋
稅籍資料等為證。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
書、系爭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籍資料等為證,而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不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則依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主張之
事實係屬實在。
四、綜上所述,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既已於100年12月20日終止,
被告自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應另給付98年2月1日至100
年12月20日合計34個月又20日所租欠之租金138581元(4000
元×34+4000元÷31×20=138581元,四捨五入)。又被告
應另給付100年12月21日至100年12月30日合計10日之相當於
租金之損害金1290元(4000元÷31×10=1290元,四捨五入
)。又被告應另自100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損害金4000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應另給付積欠之
租金及損害金,均有理由,均應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第9款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
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