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572號
原   告  王樹堂
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
法定代理人  徐嵩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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