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69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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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黃宗保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694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2月28日下午2時4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上午10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2月27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
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計算利
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100年8
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伊本金新臺幣(下同)138,
749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記錄一覽、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利率變動登記查詢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僅辯稱:本件之前有協商過,
但經濟上還不出來等語。惟此抗辯並非解免債務之事由,礙
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