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小字第2461號
原 告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顏長盛
被 告 許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肆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受僱於原告擔任駕駛工作,於民國100年2
月1日下午5時55分許,駕駛伊所有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高雄市○○區○○○路○○號前
,因疏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追撞同方向行駛在前之自用
小客車,致系爭車輛車頭受損,經送廠修復,伊共支出修復
費用新臺幣(下同)112,400元(含工資63,000元、零件49
,400元),原告將被告之1、2月份薪資,合計35,094元,
先行扣抵以支付修車費用,經扣除後被告尚積欠77,306元未
清償,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77,306元。
二、被告則以:伊前曾同意將其薪資35,904元扣抵並支付維修費
,惟伊並未同意原告請求如此高之金額,修繕費用應無如此
之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行照、汽車險理賠申請書、薪資扣抵
維修費同意書、系爭車輛受損照片、封龍汽車修護中心車輛
委修單、存證信函、高雄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協議書、
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勞動契約書、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在卷為證,被
告對於上開車禍事實及過失責任復未表示爭執,是本院依調
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
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
第196條設有規定。另依該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因被告過
失駕車行為而受損,被告對系爭車輛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甚明。原告共支出修復費112,400元(零件49,400元、工資
63,000元),有估價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4頁),故原告
以修復費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
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
規定,運輸營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平均法每年折
舊千分之200,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款之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
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月計。從而依原
告提出受損系爭車輛之行車執照記載,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
為96年6月,迄至肇事時之100年2月1日,約已使用3年
又7個月,故零件費用折舊後之殘值為22,342元(計算式如
附表),再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63,000元,再扣除被告前以
薪資35,094元支付維修費用,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
為50,248元(計算式:22,342+63,000-35,094=50,248)
。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
,24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時,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
第4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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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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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次│折舊額│折舊後餘額│
├──┼───┬──────────────┼────┬───────────┤
││金額│計算方式│金額│計算方式│
├──┼───┼──────────────┼────┼───────────┤
│1│9,880│49,400×0.2=9,880│39,520│49,400-9,880=39,520│
├──┼───┼──────────────┼────┼───────────┤
│2│7,940│39,520×0.2=7,904│31,616│39,520-7,904=31,616│
├──┼───┼──────────────┼────┼───────────┤
│3│6,323│31,616×0.2=6,323│25,293│31,616-6,323=25,293│
├──┼───┼──────────────┼────┼───────────┤
│4│2,951│25,293×0.2×7/12=2,951│22,342│25,293-2,951=2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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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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