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91號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都市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貳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青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