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良榘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孫萍萍法官吳冠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