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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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相墉

被上訴人

即被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員林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方鵬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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