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83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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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潘宣羽
被 告 劉仁昇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8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7月19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9日
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月2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及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被告得憑該貸款卡提
款或轉帳,惟應於每月20日前還款,並依年利率18.25%計算
利息。如未依約繳納款項,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
全部到期。詎被告自95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增資卡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書、
現金卡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明細對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