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坤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
所指不動產坐落之地號或建號,並提出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訴之聲明
係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方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程式相符。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確認被告謝坤益就
於第三人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業部辦理中期擔保放款之
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後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
存在。」;第二項記載「被告謝坤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然而,原告就本件確認買
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之不動產標的,究竟係土地或建物,暨坐
落之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皆未於起訴狀中為具體、明確且
特定之記載,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補正。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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