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堯華
上列原告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8,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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