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94號
原 告 陳堯華
上列原告與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8,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