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實踐大學高雄校區間請求拆除地上
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960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80元/㎡×(393㎡-8㎡)=223,3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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