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08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08503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郭方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公司等之存款,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依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永和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