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志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志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志威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志威前因:㈠搶奪、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7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6月、
5月,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10月確定;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9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㈣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9月、9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㈤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8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7
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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