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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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家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家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簡家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簡家惠前因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㈡再於
105年間因轉讓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6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確定;㈢復於105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各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7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乃入監執行前揭諸刑,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
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04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