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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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8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8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素玲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18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被告甲○提供其住處經營六合彩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廳刑一字第284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查被告甲○曾於民國92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中簡字第17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5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具狀陳明:被告係一家庭主婦,因無工作,受友請託,始犯本罪,僅數百元所得,犯罪情節輕微,且已有悔意,請科予最輕刑度等語(詳99年10月7日刑事答辯暨聲請狀)。惟查,被告所犯聚眾賭博罪為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亦即法定最輕本刑已為有期徒刑2月,又被告有上揭前科犯行經執行完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況被告前案已被判處有期徒刑3月,惟經前案偵審及執行之教訓後,猶犯本案,足見尚未能收矯正、教化之功效,是本院認為本案依法顯不宜逕科以最輕刑度,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優股
99年度偵字第18946號被告甲○女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51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92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中簡字第17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5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8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於民國99年8月5日,提供其位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路○段519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其方式係以港式「2星」、「3星」及「4星」等方式供賭客簽賭,每簽1支為新台幣(下同)10元至100元,以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2星」可贏得57倍彩金,「3星」可贏得570倍彩金,「4星」可贏得7200倍彩金,如未簽中,賭金則歸甲○所有,以此方式從中牟利。嗣於同日18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六合彩簽單3張。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上開六合彩簽單3張扣案可資佐證,復有查獲照片2張附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罪及同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其以1行為而觸犯上述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請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上開六合彩簽單3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孟依(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