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5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榮瑩
       蔡杰祐
被   告  嚴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
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捌元自
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
七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一0五年
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韻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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