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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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昌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七號、一0二年度執字第一五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昌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昌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一0二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同月二十三日公布,並於同月二十五日施行。而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條文新增第一項不得併合處罰之四種態樣,並於第二項新增受刑人得就第一項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因修正後之規定對於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維持其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方式執行其刑罰,與修正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旨參照)相較,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況修正後之第二項另賦予受刑人仍得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新舊法比較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如附表所示二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並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以上各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判決共二份(本院一0一年度審簡字第一0六一號判決、一0一年度審簡上字第一二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等資料無訛,堪以信實。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附表:受刑人陳昌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一0一年八月六日││)│六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一0一年度毒偵字│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六號│第二九0五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一0一年度審簡字│一0一年度審簡上││實││第一0六一號│字第一二0號││審├────┼────────┼────────┤││判決日期│一0一年十月十一│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一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一0一年度審簡字│一0一年度審簡上││決││第一0六一號│字第一二0號││├────┼────────┼────────┤││確定日期│一0一年十一月二│一0二年一月三十││││十九日│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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