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怡如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怡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怡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㈡又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復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6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㈠、㈢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23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乃入監接續執行前揭各項徒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30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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