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陳泓霖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被告 張家旗 兼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劉士華 被告 劉國孫 兼法定代理人 劉志陽
黃碧珠 被告 陳韋富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獻
李麗琴 被告 林俊亦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楊翠環 被告 柳宏元 選任辯護人 莊明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正偉
柳慧枝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3號、10
5年度簡字第17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許博然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又甄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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