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林宗坤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447號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1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6月確定;因贓物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30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5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2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99年7月30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1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25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