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303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社會課 王憶鳳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社會課 洪惠美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社會課 藍美珍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社會課 林東豐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社會課 沈良澤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李興中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鍾翠芳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張乃千 間因102年度審訴字第230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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