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政陽選任辯護人陳淑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陽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吳政陽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殺人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原因必要,於民國102年8月26日將其裁定羈押。茲第一次羈押期間迄至同年11月26日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