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思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思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思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決定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葉思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
7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56號案件受理,於102年8月22日判決,並於102年9月23日確定,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宣告罪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7所示原宣告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處罰之結果,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02年10月28日之聲請狀敘明在卷,益徵受刑人已自行衡量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至為明確。從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
102年1月25日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思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101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80號│撤緩毒偵字第80號│毒偵字第70號、10│││││1年度偵字第456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30│102年度訴字第430│102年度訴字第47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7月2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30│102年度訴字第430│102年度訴字第47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8月5日│102年8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124號│執字第2124號│執字第2396號││├────────┴────────┼────────┤││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編號3、4所示之罪│││月(已易科執畢)│,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易科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1日│102年3月18日│102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號、10│毒偵字第549號、│毒偵字第549號、│││1年度偵字第4565│第744號│第744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73│102年度訴字第474│102年度訴字第47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73│102年度訴字第474│102年度訴字第474││││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9月14日│102年9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396號│執字第2718號│執字第2718號││├────────┼────────┴────────┤││編號3、4所示之罪│編號5、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應執行有期徒刑│月│││7月(已易科執畢││││)││└────────┴────────┴─────────────────┘┌────────┬────────┬────────┬────────┐│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74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2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