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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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 莊添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錦清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說明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債權行庫-萬泰嘉義之債權110,000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債權行庫-日盛前金之債權34,000元、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受讓原發卡機構法商佳信銀行29,848元、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發卡機構台北富邦銀行81,286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讓原發卡機構日盛銀行54,412元等債權是否仍然存在或已清償完畢?若已清償,請提出相關清償證明;若尚未清償,請更正並提出完整債權人清冊,且一併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收入若干?並請提出101年度及102年度1月迄今之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
五、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八、必要支出部分:㈠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租金交付之方式為何?
(若為轉帳,請提出相關轉帳證明;若為現金交付,請提出房東租金收據;如是其他方式,提出相關證明)?㈡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水、電費有無與他人共同分攤?並請一併提出水、電等費用之證明文件。
㈢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地點位於何處?住所與工作地點兩者距離為何?並請提出每月加油費用之發票。
㈣另請提出健保費、手機費等費用之收據。
㈤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徐靜美 目前無工作及收入之原因為何?是
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徐靜美之最新戶籍謄本、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徐靜美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九、扶養費用部分: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葉家臻徐賢安吳麗卿 之最新戶籍謄本、
10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㈡請說明葉家臻為何需要他人扶養?除聲請人外,是否還有其
他共同扶養人?㈢請說明徐賢安、吳麗卿為何需要他人扶養?除聲請人外,另
1位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主張之每月扶養費用2,500元是否為分攤後之費用?是否還有其他共同扶養人?㈣上開受扶養人葉家臻等3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
、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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