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00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乙○○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查該營造工程契約書係由翁山營造有限公司所承包,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乙○○則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本件之債權人應為翁山營造有限公司,從而乙○○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