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13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叁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貳元自民國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一第二、三行關於計算利息之本金未予記載,故原裁定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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