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段志昇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一第一行關於「於民國45年6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7年11月7日」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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