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6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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